公司合并債權人有何權利?1、知悉權: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對債權人的個別通知是合并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對于已知的債權人,合并公司必須個別進行通知。對潛在的或因地址不詳等原因無法通知的債權人,則應以公告方式進行告知。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3、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如債權人的權利受損害,在債務人公司合并后可向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追索。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合并債權人的行為,顯然是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實力,并對相關事項進行處理和認定,在進行公司合并債權的同時,還需要遵守
公司法中規定的相關程序,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