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抵押
房產有效嗎?
一、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抵押
房產有效嗎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抵押房屋的,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抵押房屋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房屋抵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
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
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
房產抵押糾紛怎么處理
(一)房屋先出售后抵押
在商品房買賣
合同有效成立后,出賣人在標的房屋上設置了抵押權,購房購房者
起訴請求取得房屋產權的,可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如果商品房買賣
合同未登記,經登記的抵押權具有物權效力,可以對抗購房購房者的權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權要大于購房者的權利。但如果購房者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明知該房屋已出售,而后為實現債權設定抵押權的,惡意損害第三人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2、如果商品房買賣
合同已經登記后,出賣人就該房屋向他人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購房者的請求權。
(二)房屋先設定抵押后又出售
房屋設定抵押權并經登記后,出賣人將該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權與購房者權益沖突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果出賣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轉讓行為無效。
2、如果出賣人已通知抵押權人的,對該物的處分已獲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權人可提前實現其債權;如果已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購房人仍然買受的,屬于買收人自愿承擔風險,法律上也不保護這種情形。
三、最新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