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主體: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至于如何區(qū)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本文將在下面專門論述。2、主觀方面:應該為故意,即積極采取欺騙手段,追求獲得貸款歸貸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貸款人主觀上有將貸款占為己有,不再歸還的目的,則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3、客觀方面:在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過程中采取了欺騙手段。只要行為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jié),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于“欺騙手段”。4、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安全。這里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y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yè)務的機構,如
證券、
保險、
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托投資公司等。這里的“安全”,是指騙貸行為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些資產(chǎn)與正常貸款相比處于相對不安全狀態(tài),不利于銀行的風險防范。二、本罪的立案標準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 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
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
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構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
票據(jù)承兌、信用證、 保函等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對于騙取金融票證罪的具體構成情況,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jù)上述具體的犯罪構成,依據(jù)實際來對犯罪過程中的相關事項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