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
股票債券罪構成既遂怎么判?變造
股票債券罪構成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
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
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二、偽造、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
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1、偽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2、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3、擾亂有價
證券的管理制度;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
證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變造
股票債券罪構成既遂的具體情況,應當基于上述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必須在上述四個構成要件和要素存在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其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并定罪判刑處理,具體情況可以依據上述刑法中的有關規定來進行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