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構成偽造公司債券罪既遂怎么處罰構成偽造公司債券罪既遂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
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變造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二、偽造公司債券罪的犯罪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
證券罪相同,亦為國家有關有價
證券的管理制度。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價
證券管理的法規,偽造、變造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變造,已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
證券罪中作過介紹,這里不再贅述。所謂
股票,是由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要式憑證。根據《
公司法》規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3)
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股票的編號等等。作為證權
證券,作用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而不是創設權利。其制成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其簽發是由股份公司對繳納股款的認股人所進行的。
股票的發行價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不過,無論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所謂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
證券,是一種用以顯示和證明與他人形成的金錢債務關系的
證券。根據《
公司法》的規定,債券必須載明公司的名稱、債券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面額較大。本罪不僅要求具有偽造、變造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而且還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缺少其一,都不能構成本罪。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任何已經上市的公司,若是想要發行債券,是必須要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的。公民若是從上市公司處購買了債券,在滿足一定條件之后,是可以將該債券轉賣給他人的。任何人都不得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實施偽造公司債券、非法售賣債券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