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判決罪既遂
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拒不
執行判決罪的立案條件是什么?(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的行為。(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三)指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
執行的,不構成本罪。(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1、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3、協助
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4、被
執行人、擔保人、協助
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5、其他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起因是當事人不履行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在社會生活中部分老賴法院判決書下來以后仍然不還錢,并且故意把財產給轉移出去,在法院強制
執行過程中能夠予以配合的,也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