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主要分為哪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
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后態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
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并遵循處罰程序。(2)罰款。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
行政處罰。(3)行政
拘留。也稱治安
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于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
行政處罰方法,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在處罰性質上屬于資格罰的范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且屬于附加處罰,一般不得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驅逐出境。二、治安管理處罰由誰決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雖然治安案件相對于刑事案件而言危害較小,但是當事人依然要接受法律的處罰。治安案件對當事人處罰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結果更多是行政
拘留和罰款。治安案件有其自身的辦案程序。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
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