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欺詐需要哪些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我們可以將
醫療欺詐可以定義為: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
醫療服務行為的過程中,故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接受其
醫療服務的行為。
醫療欺詐需要的證據有: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2、病歷資料復印件。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
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或節錄本。6、如患者委托律師代理
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注明代理權限。法律依據:《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
醫療欺詐指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
醫療服務行為的過程中,故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接受其
醫療服務的行為。二、
醫療欺詐與
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么
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一)以虛構或夸大病情、過度
醫療為手段;(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
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三)在其
醫療水平和能力范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醫療欺詐行為導致了患者人身財產權利的侵犯,醫患關系的破壞,
醫療職業群體的整體形象下降和
醫療秩序的混亂。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保護患者的人身財產權利,穩定良好的醫患關系。
醫療欺詐行為中存在明顯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且詐騙金額如果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那么就應將對
醫療欺詐行為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