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勞動
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無效對嗎?
一、無效的勞動
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無效對嗎
無效的勞動
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
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
合同。
無效的勞動
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
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勞動
合同無效的責任
用人單位有過錯的
勞動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
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
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
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持相當于其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
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于上述規定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鑒于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應按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予以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