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超出退休年齡還有效嗎?勞動
合同超出退休年齡就無效了,根據《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
合同終止。”如果用人單位愿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
合同效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二、勞動
合同與退休職員簽署的勞務
合同的區別是什么勞動
合同與勞務
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
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
合同。勞動
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
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
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
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
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
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
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
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
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
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
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
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
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
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
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規調整,而勞動
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
合同法》規范調整。(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
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
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
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
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8)違反
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
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
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
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
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到人民法院
起訴,
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
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
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
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若是職員在勞動
合同依舊具有法律期間就達到了退休年齡,那么不管是單位還是職員,都是可以提出簽署用工協議的請求的,若是任何一方沒有提出該請求,那么職員就需要辦理離職手續,此后就可以享有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