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如何裁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桿)、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執行。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審查
起訴期限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是包括故意犯罪的,故意犯罪的判刑肯定比過失犯罪要重很多,但嫌疑人是否屬于過失犯罪,就這個問題,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調查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