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
離婚手續(xù)如何辦理
?一、一方失蹤
離婚手續(xù)如何辦理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7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92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2、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
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
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guī)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會作為
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或者,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二、訴訟
離婚的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
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
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
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
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
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
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
離婚訴訟。
三、宣告失蹤
離婚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總則》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zhàn)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guī)定的人,或者前款規(guī)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