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什么?1、犯罪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2、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背信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財產上損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3、犯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
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第147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里的“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事務應忠誠盡力、忠實于公司,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時,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不得將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們必須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處理公司事務、處置其掌握的公司財產,其行使權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操縱上市公司進行違法行為。4、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背信行為導致的上市公司利益受損的情況,也是屬于當事人違反了
合同或者合約中的約定條款情況,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后果來追究法律責任,未達到立案標準的,也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
違約責任并要求賠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