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怎么判刑?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本罪的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國家對
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發行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的一種有效的集資手段。所謂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
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
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股份的發行分為兩種情況:1、為設立公司而首次發行股份,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種是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2、發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總量而進行的發行
股票、籌集資本的行為。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
證券。根據
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是屬于嚴重造成了經濟秩序,特別是可能造成了侵害國家的
證券交易法規的情況,是需要根據擅自發行的實際債券數額大小來進行
量刑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