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判決罪
量刑有什么標準?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后,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
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
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
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
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 對下列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一)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三)協助
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四)被
執行人、擔保人、協助
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公民對法院的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
起訴或者
上訴,但一旦形成終審決議,就必須服從和
執行相關判決和裁定結果,如果拒不
執行的,就構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未造成犯罪標準,可以按照
行政處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