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
合同簽哪些內容事項?
一、員工
合同簽哪些內容事項?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
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
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訂勞動
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試用期期限
新簽勞動
合同一般都涉及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
合同的期限內,因此,在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
合同。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
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實踐中,有的企業簽訂1年的
合同,但是試用期也是3個月,這明顯是不合法的。
注意,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試用期工資
一般來說:試用期間工資為轉正工資的80%,試用期間不得按照公司意愿決定入職人員工資。
3.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
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4.工資組成及發放時間
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
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
5.五險一金的繳納
有的用人單位以“不辦社??梢远囝I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在此提醒勞動者:對于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以后的養老;而且一旦發生工傷意外等,最快速的解決方式是先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
保險,選擇走工傷
保險補助的綠色通道救死扶傷。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6.上、下班時間及加班福利
勞動者工作時間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的。此外,要明確加班工資如何計算,是否有車補、餐補等。
7.年假、婚假、病假規定是否合法
就年假來說,法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假15天。一般企業都會按照這個
執行。少數企業會無視勞動法,按照員工到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年假,這是完全違法的。
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
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據。在簽訂
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
合同內容,有疑問應及時提出,對于
合同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可以拒絕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