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裁定罪怎么處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一)申請
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后60甘內不予書面答復,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
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
執行人釋明;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三)公安機關接受申請
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后又決定立案的,對于申請
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
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后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哪里
管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一類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確定的犯罪地
管轄原則,此類案件是犯罪地法院審理,由于犯罪地法院一般就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這種做法有違司法的公正性,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宜由犯罪地法院
管轄。第一,不能充分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從形式正義的角度而言,與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則相悖逆。犯罪地法院審理案件,往往先入為主,有違司法中立性和被動性,不宜保證案件審理的客觀公正。第二,不符合回避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予回避,不得參加案件的偵查、檢察、審判活動。其中,當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第三,應移送
管轄或指定
管轄。拒不
執行裁定罪是一類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罪的
管轄不宜由犯罪地法院
管轄,這樣可以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義務人拒不
執行裁定,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