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
房產婚后加名字
離婚可以分嗎
?一、婚前
房產婚后加名字
離婚可以分嗎
很多夫妻都認為
房產證上只要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在
離婚時就一定能夠分得一半
房產。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婚前婚后
房產證加名字所產生的效力是不一樣的。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
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xié)議從協(xié)議,沒有協(xié)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
房產貢獻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
離婚時,如果
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那么
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
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jù)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從法律效力上并無區(qū)別。
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qū)別該
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xù)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后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
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xié)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二、婚前
房產如何界定
婚前
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
房產成功。
對于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
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
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鑒于
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并取得《
房產證》之日。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lián)性,應當以簽訂購房
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
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在
離婚訴訟中,婚前
房產和婚后
房產的界定關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而婚前婚后是以結婚登記那天為劃分標準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
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