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能否另行
起訴
?一、
離婚財產能否另行
起訴
1、民政局協議
離婚 有四種情況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登記
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以下四種情況可以
起訴: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登記
離婚后,一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登記
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登記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訴訟
離婚 有兩種情況可以提起財產訴訟.訴訟
離婚后,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
再審的途徑。對于
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
起訴訟。
訴訟
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
離婚財產另行
起訴時效的規定
1、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對于
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的,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3、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
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