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勞動
合同公司不續簽怎么補償?
一、第三次勞動
合同公司不續簽怎么補償
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第三次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
合同違約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指
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
違約方按照
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
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
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
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違約責任。
3、
違約金。指
合同各方在
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
違約時,
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
違約行為作用的
違約責任方式。承擔
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
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
合同各方在
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
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