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會涉及到許多問題,而在某些情況下,夫妻雙方在
離婚時可能會涉及到妻子流產的問題。那么,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妻子是否能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向對方要求精神補償呢?在下文中對
離婚流產能要精神補償嗎,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有哪些條件進行了解答,請您閱讀了解。
一、
離婚流產能要精神補償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我們可知,依據婚姻法的平等原則,男女雙方在
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都是平等分配的。在女子流產期間,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不能夠提出
離婚的。而想要在
離婚中獲得法定的損害賠償。必須是由以上四項所引起的
離婚。如果流產是自然流產的話,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給予賠償。
二、提混損害賠償的提出有哪些條件
(一)
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
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也就是說,在
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
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
(二)
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過錯方
在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履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還應包括“第三人”或者僅指“第三人”,當然,這種理解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立法本意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立法和司法狀況都不完備的情況下,把賠償義務人的范圍圈定的過大,就不利于我們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審理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響自己權利的行使。
(三)
離婚損害賠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對于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時間,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無過錯方在
離婚訴訟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必須與
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當然,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經告知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以后其也喪失了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以上就是對于
離婚流產能要精神補償嗎,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有哪些條件,這兩個問題的解答。夫妻雙方在申請
離婚時,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來要求賠償。對此,《婚姻法》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對其進行了規定。同時,當事人及人民法院還需結合實際的情況,以求對問題有一個更加全面、清楚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