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么標準強制猥褻、侮辱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么標準強制猥褻、侮辱罪才能立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征。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于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采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其次,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于同性之間,但是只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刑法第237條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發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年《刑法》第160條規定,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于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認定規定是什么?(1)與一般猥褻的界限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2)“無法抗拒”的狀態定性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采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么,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3)職權、教養、從屬關系犯罪正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系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奸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系強奸與雙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在我們國家,婦女是屬于弱勢群體,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說法律明確規定要尊重婦女,如果對于婦女進行侮辱和強制威脅,將會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具體的立案標準《刑法》當中有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