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直接走可以嗎
?一、
合同到期直接走可以嗎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1、
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2、勞動
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
合同,不是解除勞動
合同,只要
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3、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
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征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現在勞動
合同已經到期,
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于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
二、勞動
合同的特征
勞動
合同除了具有
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征:
(1)勞動
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
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
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
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
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
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
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
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
合同必須具備社會
保險條款,同時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三、勞動
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
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