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時
合同權利義務的確定
一、
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時
合同權利義務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對
合同條款出現約定不明的情況做了概括性規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接下來,就具體的
合同要素約定不明確,依照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
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
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二、
合同標的條款約定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要使用標的物的正式名稱,即標準學名,而且要用全稱。文字表述必須明確具體,盡可能使用符合國際標準或國際行業習慣的商品名稱。商品日益豐富,使得雙方約定不明時,真實意思很難探究,因此產生以類似商品作為
合同約定標的交付帶來的
合同目的落空,是嚴重的法律風險。
2、寫明商品
商標。一定的
商標,標志著一定商品的性能、質量種類。只有寫明
商標才能使商品特定化。相同的產品因為品牌不同,價格差異有時非常巨大。
3、在確定標的時,還必須注意同名異物和同物異名的情況。如大豆,一般是指黃豆,但有些地方把蠶豆也叫大豆。這種情況更需要雙方就標的物明確約定,有時需要配合必要的圖片或描述性說明。
4、要寫明標的品種、規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購買電視機,除寫明名稱、
商標外,還要寫明型號,是黑白,還是彩電或數字電視機;是立式,還是臥式;是遙控,還是自調,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這些問題弄清楚,才算是確定的,才能使標的特定化。
三、
合同應該約定哪些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
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