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
醫療事故標準是什么?
一、二級
醫療事故標準是什么
二級
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根據患者的傷勢程度二級
醫療事故可以分為:二級甲等
醫療事故、二級乙等
醫療事故、二級丙等
醫療事故、二級丁等
醫療事故。具體的分級標準如下:
(一)二級甲等
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
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
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
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3、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155ms(毫秒),矯正視力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于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咽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回腸造瘺;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二級乙等
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80%
由于相關法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周歲(與《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進行計算:60周歲計算15年、61周歲計算14年、62周歲計算13年、68周歲計算7年、69周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須注意的是,計算年限確定后,仍要乘以傷殘等級系數。
二、二級乙等
醫療事故怎么賠償
(一)
醫療費:按照
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
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
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
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