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
合同糾紛
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提起
合同糾紛訴訟時需準備:民事
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遞交
起訴狀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收到
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于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
受理立案后,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并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原被告雙方可以在法院的組織下進行調解,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會依法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二、
合同糾紛的主觀成因是怎樣的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
合同,那么、按
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
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
合同。例如,買賣
合同中,買方與賣方簽了購銷鋼材的
合同之后,
合同所確定的鋼材價格上漲,賣方見如果仍按
合同規定的價格交給買方,就會損失一大筆錢,于是,賣方就想提價,或毀約,或以支付
違約金的方式不履行
合同。買方則不同意,堅持按事先規定的價格購買,雙方遂起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
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