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起訴地點在哪
一、
合同糾紛如何處理,處理方法有哪些
實踐中在遇到
合同糾紛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
1、協商,是指
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
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
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3、仲裁,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
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
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4、訴訟,人民法院根據
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
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二、
合同糾紛
起訴地點在哪
1、當事人想約定
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2、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
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
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
合同糾紛處理存在的風險
合同糾紛處理的環節,存在以下幾個主要風險:
1、未建立
合同糾紛處理的有效機制,糾紛處理不當,導致單位利益受損;
2、未收集充分的對方
違約行為的證據,導致單位在糾紛處理過程中處于舉證不力的地位;
3、為按照
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
違約責任,可能導致單位應享有的利益受損。
行政事業單位對于發生的
合同糾紛,應當明確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及相關審批權限和處理責任,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批準,相關經辦人員不能做出實質性的答復或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