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相關法律的條件下,每個人都有結婚和
離婚的自由,在婚姻關系破裂的時候很多人會選擇分居
離婚的方式結束自己的婚姻。現實生活中,在分居
離婚的情況下往往還會涉及到孩子的
撫養權問題。那么兩地分居有小孩怎么
離婚呢,
離婚后小孩的
撫養權歸誰?我們在下文為您解答。
一、兩地分居有小孩怎么
離婚?分居
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只要滿足分居
離婚的條件,即使雙方已有小孩也是可以通過分居
離婚的。分居
離婚的關鍵條件不是有無小孩,而是是否滿足分居
離婚條件。那么分居
離婚條件有哪些呢?我們就為您就分居
離婚條件做如下的介紹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1)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
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
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
離婚的情形。
(2)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
離婚的條件。
(3)作為應準予
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1)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
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2)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
同居,則應從
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
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
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
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二、分居
離婚后小孩的
撫養權歸誰?
新婚姻法子女
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
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改變。子女
撫養權,主要取決于撫養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
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以上就是我們就兩地分居有小孩怎么
離婚以及
離婚后孩子的歸屬問題為您做出的解答。雖然每個人都有
離婚的自由,但在進行
離婚之前都應該對自己的婚姻進行深刻的剖析,切勿應一時之氣而
離婚。兩個人能在一起本來就不容易,如果還已有了小孩在
離婚時就更應該深思。父母
離婚受傷害最大的永遠是孩子。但如果婚姻關系確實沒有存續下去的必要,也不要因為孩子的問題而繼續婚姻,因為不幸福的婚姻對孩子的傷害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