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債權人、債務人具體情況向雙方提出和解建議。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后,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
執行破產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債務人不按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破產程序。 和解協議系在破產宣告前達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恢復破產程序的同時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