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什么要注冊
商標
?一、為什么要注冊
商標
簡單地說,
商標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區別開來而使用的一種標記。這種標記通常由文字、圖形英文、數字、顏色、聲音的組合構成。
商標通過確保
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
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
很多電子品牌
商標,就是文字
商標;奔馳汽車的奔馳
商標(一個三角形外套圓環)是圖形
商標;鳳凰自行車廠的“鳳凰”
商標,由文字“鳳凰”和鳳凰鳥的圖形組合而成,即是文字和圖形的組合
商標。
商標注冊,是指
商標使用人將其使用的
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國家
商標主管機關(國家
知識產權局
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國家
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審查,準予注冊登記的法律事實。在中國,
商標注冊是
商標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是確定
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
商標使用人一旦獲準
商標注冊,就標志著它獲得了該
商標的專用權,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注冊
商標需要什么條件,如何走流程
(一)注冊
商標申請條件:
1、
商標申請人條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
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
商標局申請
商標注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
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
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
商標的專用權;
2、注冊
商標構成條件: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
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利益。不得違反
商標法禁止注冊或使用某些標志的條款。
(二)注冊
商標的流程
1、
商標查詢。
商標查詢是指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對其申請的
商標是否與再先權利
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查詢不是
商標申請注冊的必經程序,查詢的范圍以查詢之日起已進入
商標局數據庫的注冊
商標和申請中
商標為限,并且不含處于評審狀態的在先權力信息,結果不具法律效力,僅僅作為參考,并不是
商標局核準或駁回該申請的依據;
2、提交注冊
商標申請。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義提出申請,需身份證的復印件。如您是以企業做為申請人來申請注冊,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公章。
商標圖樣10張;
3、
商標審查。
商標審查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商標注冊形式審查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以
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局受到
商標申請書對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書發放受理通知書。
商標實質審查是
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
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合乎
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并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
4、初審公告。
商標的審定是指
商標注冊申請經審查后,對符合《
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注冊的決定。并在《
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
5、領取
商標注冊證書。自發布注冊公告之日起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即可以取得
商標注冊證。
三、
商標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
商標法》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
商標,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
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
商標局認為
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
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
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
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
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
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
商標,
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
商標注冊申請人。
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