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
商標權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因注冊
商標法定有效期限屆滿又末辦理續展注冊,導致注冊
商標注銷,
商標權因而終止。
(2)因
商標注冊人自動申請注銷注冊而導致
商標權終止。
(3)因注冊
商標爭議被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注冊
商標,而導致
商標權終止。
(4)因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導致
商標權終止。
(5)因
商標注冊不當,被
商標局撤銷注冊或者經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注冊,而導致
商標權終止。
(6)因
商標注冊人違反
商標法規定被
商標局撤銷其注冊
商標,導致
商標權終止。
二、
商標權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
商標法》第39條規定,注冊
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注冊
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
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 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 有效期為十年,自該
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 注冊
商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
商標權的有效期為10年,但是
商標權可以連續的續展,所以實際 上
商標權只要當事人選擇續展就會沒有期限的限制。
三、
商標權終止的其他注意事項
《
商標法》第46條還規定,對于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
商標,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
商標局對與該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維持
商標的功能與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商品(服務)出處的混淆。但如果
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則不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