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如何進行
醫療事故的發生是
醫療機構和患者都比較忌諱的事情。可如果事故確定發生了,
醫療機構就必須和患者共同處理。如果事故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并且在未進行行政調解的情況下,接下來的事這就涉及到今天我們要和您聊的話題——
醫療事故賠償的行政調解。?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
醫療事故目前需要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是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采取說服教育的方法,促使
醫療機構和患者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對
醫療事故賠償的和解協議。
一、
醫療事故爭議如何進行行政調解
已確定為
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二、如何通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申請行政調解?
發生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發生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行政調解是對
醫療事故賠償的調解,應當在已經確定為
醫療事故后,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如果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是否為
醫療事故還有爭議,不能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對此進行調解。
三、衛生行政部門進行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自愿原則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是條例關于解決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途徑,是
醫療事故爭議解決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衛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調解能否達成協議,都取決于醫患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醫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自愿原則體現:
1、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選擇調解的自愿。選擇行政調解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衛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這種選擇必須是醫患雙方共同自愿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愿也不能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一方表示不愿意繼續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停止調解。
2、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結果的自愿。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涉及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單位都無權干涉。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賠償數額的建議。
(二)合法原則
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活動和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可以互諒互讓,可以妥協和讓步,但是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和項目計算,應當公平合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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