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
著作權是不是算侵權?1、演繹作品
著作權是侵權行為。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匯編權。這四種權統稱為演繹權,因攝制、改編、翻譯、匯編行為產生的作品稱為演繹作品。這意味著將作品攝制成影視作品、改編成新作品、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和將其與其他作品進行獨創性匯編的行為是受到演繹權控制的行為。2、未經作者許可而對其作品實施的攝制、改編、翻譯、匯編行為屬于侵犯演繹權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作品為侵權演繹作品。由于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所以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版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權,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二、《
著作權法》對演繹作品的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
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
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人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繹作品的創作人是對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時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2、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