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可以延長的時間是多少天?
行政復議可以延長的時間是多少天?
一、行政復議可以延長的時間是多少天
行政復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超期作出的行政復議有效嗎
超期作出的行政復議將會不予受理。
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是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超過該期限申請復議機關將會不予受理,從而喪失包括復議和訴訟等尋求救濟的途徑,因為行政訴訟提起的時間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