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
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人民銀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清算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請破產清算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破產清算工作。中介機構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組負責。 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二)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
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三)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四)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
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五)進行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
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報告; (八)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九)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導清算組的工作,明確清算組的職權與責任,幫助清算組擬訂工作計劃,聽取清算組匯報工作。 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