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欺騙他人吸毒罪怎么量刑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行為是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1)引誘他人吸毒。這里的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讓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進行鼓動等方法,勾引、誘使、拉攏本無吸毒意愿的人吸毒。(2)教唆他人吸毒。這里的教唆,是指以宣揚吸毒后的體驗、示范吸毒方法和勸說、授意、慫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產生吸毒的意圖并進而吸毒。(3)欺騙他人吸毒。這里的欺騙,是指暗地里在藥品中摻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覺地染上毒癮。根據刑法第35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3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加重處罰事由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從重處罰事由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實踐中此類案件較多,對此定性認識不一,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僅是殺人和傷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傷殘的,能夠查明沒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心理,而對死亡和重傷僅有過失的,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欺騙,引誘,教唆他人進行吸毒是會對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安全問題,也是會加大毒品的傳播流通速度。所以針對于該項行為,我國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從重處罰,尤其是對未成年人進行引誘,教唆甚至于欺騙,都是屬于非常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