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介紹賣淫罪的處罰標準是怎么樣的?
一、新刑法對介紹賣淫罪的處罰標準是怎么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公安機關(guān)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yīng)予追究刑事責(zé)任的情形。
三、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有哪些內(nèi)容?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qū)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qū)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xiàn)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綜合上面所說的 ,介紹賣淫的行為就是屬于以金錢或者是物質(zhì)的手段引誘使他人進行賣淫,對于此行為就是明知犯法還實施的行為,只要一旦觸犯刑事的條款必定就要承擔(dān)刑事的責(zé)任,對于處罰的標準不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還要支付該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