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的可從輕減輕處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
量刑指導意見 》(三)、常見
量刑情節的適用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總之,主責撞死一人屬于交通肇事罪。根據法律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人死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紀人損失,并且努力尋求諒解的話,可以減輕
量刑。傷害已經造成,盡量尋求受害者家屬的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