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為的性質不同。
離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無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違法婚姻。第二,產生的原因不同。
離婚的原因的發生于婚姻關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是在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婚姻本身具有違法性。第三,行為的效力和時效不同。
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且為當事人生前的法律行為;而宣告婚姻無效則表現為該婚姻自始無效,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系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后。第四,請求權人不同。
離婚只能由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
離婚請求權的行使僅限于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婚姻無效請求權的行使可以由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第五,處理的程序不同。對于
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對于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解決;對于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國家的干預,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第六,法律后果不同。
離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系的同時,還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無效婚姻不享有《民法典》賦予配偶應享有的權利,如夫妻財產權等,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由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等。無效婚姻只針對已經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宣告無效,事實婚姻不屬于宣告無效的范圍,無效婚姻的無效是相對的,無效的原因消除后,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已經轉化為有效。婚姻無效只有向法院申請,通過訴訟程序才能宣告確認成立,當事人自己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無效的情形僅限于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的三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