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最少判幾年
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最少判幾年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
證券、
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
證券、
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
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立案標準
證券、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
證券、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
證券的發行,
證券、
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
證券、
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
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
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證券公司如果被泄露了交易的信心,那么會給
證券公司造成重大的損害,這個已經構成犯罪行為,當事人需要進行承擔刑事責任。最輕的刑事責任也是會進行拘役的,拘役最長的是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