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怎么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9條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規定了兩個具體的
量刑幅度:第一個
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個
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所說的“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1)包庇重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2)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的;(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9條、第356條的規定,有如下從重處罰的情節值得注意:(1)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2)行為人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從重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與包庇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包庇的對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對象,必須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對象,則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對象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觀方面表現為事先沒有通謀的情況下,實施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事先無通謀的情況下,故意予以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