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一)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這種嚴重結果。(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損壞上述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后果的過失行為。這是本罪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所在。(1)行為人必須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發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為人缺乏謹慎所致。如火車通過鐵路道口不慎將路旁放置的廢鋼掛帶在路軌上,造成列車顛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設備的人員,在操作中違反規章制度,以致過失破壞交通設備,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引起嚴重后果的,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2)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即造成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嚴重,不構成本罪。(3)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同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嚴重后果不是由于行為人過失行為所引起,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二、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量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過失損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是一種以交通設施為侵害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個人或團體由于自己的疏忽或故意導致對交通設施造成破壞的,即已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其主觀構成要件主要指具有民事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故意而為之,而客觀要件則是在本案中受到破壞的交通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