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怎么處罰
量刑?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怎么處罰
量刑?
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
量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即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
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為犯,而是需要達到一定數量標準才能定罪處罰:
A.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5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B.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滿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滿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②少于上述數量標準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而攜帶、運輸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為其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制毒物品進行非法的走私,那么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只要達到既遂的行為那么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在處罰上面就會按照走私的數量還有走私的毒品品種來進行認定,這樣才能按照犯罪人員的具體行為進行判決,被判了刑期的同時還要承擔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