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養費不給最嚴重的后果是什么?
撫養費不給最嚴重的后果是被法院強制要求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
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有探視權的一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
執行判決,根據《民法典》(2021.01生效)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
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
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
執行機構
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
執行程。
二、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擔全部撫養費的,如果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即使達成上述子女撫養協議,如果過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子女成年后,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難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三、撫養費不給的三個條件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不管是私生子,還是在
離婚時沒有成年的婚生子,原則上都是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撫養費的,若是沒有資格與孩子直接生活在一起的一方,經濟上有困難,導致無法履行支付義務的,需要與有孩子
撫養權的一方協商撫養費的支付事宜,若是擅自不支付,有可能會被對方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