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有前科怎么處理?1、敲詐勒索罪有前科有可能會被按照累犯來處理,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故此有前科的敲詐勒索犯一般不會被
執行緩刑。2、有前科的敲詐勒索犯會被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3、敲詐勒索罪的一般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界限1、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罪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2、在犯罪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3、在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僅為敲詐勒索的“由頭”或“借口”,而非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即并非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換言之,構成敲詐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實為要件。例如,甲給乙的父親寫信,謊稱乙打他的事實,具有欺騙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騙方法蒙蔽乙的家長,使其自愿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而是靠殺乙相威脅,企圖迫使乙的家長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應定敲詐勒索罪。一般情況下,編造虛假的“惡害”威脅被害人是,如果行為人自己冒充“惡害”發出方,則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行為人冒充麻煩解決者,以解決麻煩為由騙取錢財的,則成立詐騙罪。行為同時具有欺騙和恐嚇性質,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產生恐懼心理,二者同時起作用,則成立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公安機關在處理敲詐勒索案件時,若是發現涉案人員的行為不僅構成了敲詐勒索罪,且該犯罪分子之前還有受到處罰的前科,那么公安機關的職員一般會在案宗之中如實記錄“有前科”等的字樣,此類有前科的敲詐勒索案被法院受理后,犯罪分子一般是會被從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