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一個月是去
看守所還是
拘留所
一、刑事
拘留一個月是去
看守所還是
拘留所?
刑事
拘留是關押在
看守所的,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
逮捕、刑事
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
逮捕證、刑事
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二、刑事
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其實,刑事
拘留只是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刑事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只需要出具刑事
拘留決定書,不會在刑事
拘留決定書當中寫清楚
拘留多長時間,也有可能刑拘3~4天以后就提請批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