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個人全款購買的房屋大多數人認為,對于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產權房屋,另一方加上名字,可理所當然地享有二分之一的產權。通常來說是這樣,在司法實際的判例中,目前
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對
房產的貢獻、結婚的年限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大概是15%-20%。因此,夫妻雙方在
房產證上加名字的同時,可通過協議明確確定每個人在房屋所享有的產權份額,以此確定
離婚財產分割時的比例。有這樣的協議,房屋的產權才可得到充分保護。2.婚前首付,婚后按揭時的購房加名按揭購房時,一般
合同上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如果有貸款的房子想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需要雙方先向銀行申請,申請共有產權證,銀行同意后,三方一起到
房產抵押窗口,要求變更債務人,并重新辦理
房產的他項權證,然后才能對
房產證上的名字進行變更。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
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占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3.如果房子是貸款買的,加名字的時候無貸款此時要加名很簡單,只需要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明、《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材料,由夫妻雙方共同到有
管轄權的房屋登記部門進行面簽后,就可加名。法律規定:一方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婚后按揭的
房產,該
房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和劃分,隨著社會的發展,相關案件的增多,我國對夫妻財產的問題有了更加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可以在自行約定婚后財產的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