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
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商品房預售
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二、商品房預售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預售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預售方必須是經過批準設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但是,如果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
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了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則可以認定
合同有效;(2)預售方必須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投入了一定的開發建設資金,進行了施工建設,并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
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則可以認定
合同有效;(3)預售方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投入的開發資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預售方必須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預售方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則可以認定
合同有效。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一般都會簽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商品房的預售也是國家法律制度允許的,在購買期房的時候,如果對方無法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簽的商品房預售
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