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比較可以從哪些方面入手?
一、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比較可以從哪些方面入手?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比較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
1、歸責原則方面
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
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對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
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
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
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
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
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
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
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采取
違約金形式,
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
違約事實發生以后,
違約金的支付并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采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于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5、證明責任方面
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
違約責任中,
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
違約責任。
6、訴訟
管轄方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7、訴訟時效方面
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3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3年,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1年。從以上分析可見,由于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后果的產生,并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二、需要承擔
合同責任的
合同違約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
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
違約與雙方
違約。
雙方
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
合同義務。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
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見,在雙方
違約情況下,雙方的
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
違約與非根本
違約。
以
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
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
違約可構成
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
違約與預期
違約。
在
合同簽署后,任何不遵守
合同之中規定的內容的當事人,都有可能需要承擔諸如支付
違約金、退還定金等的
合同責任。對于雖然
合同存在,但是
合同當事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且與該
合同的內容沒有關系的,此時侵權者需要承擔的就是一般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