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前終止勞動
合同算不算
違約?1、一般情況,提前終止
合同時屬于
違約行為,需要承擔
違約責任。例外情形為:可仔細查閱
合同中雙方對提前終止及相應的
違約責任有沒有約定,如果約定了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對方就可以提前終止且沒有約定
違約責任,那么不算
違約;勞動
合同中,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也不算
違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而約定了服務期除外)。2、一般來說,只要解除勞動關系時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就不會構成
違約。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如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什么情況下終止勞動
合同是違法的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
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參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
合同的職工協商代表在任職期限內,勞動
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
合同至任職期限屆滿。2、原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
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
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3、國務院《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傷殘程度為1到6級的工傷職工的勞動
合同。不過,傷殘程度為5或6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
合同。職員在入職之后,若是遇到單位通知自己被解除了,首先需要先確定一下自己是否已經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若是沒有,那么單位的提前解約行為就屬于違法行為,所以職員在辦理離職手續之前,是可以向單位索賠的。